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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名稱 分類通識_四技子三丙
面授地點 明305
面授時間 2-3,  2-4
課程目標 大學,係教育與學術研究單位,有培養並帶動優良學風之責。過去,台灣的學校常被視為「管理、訓練」學生的場所,在課程設計與發展上,大都強調社會適應觀,卻忽略涵育學子積極改造社會的情懷。然而,隨著政治解嚴與教育鬆綁,現代社會的公民意識已逐漸覺醒,加以後現代思潮與課程改革的趨向,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目標已然確立,舉凡教師專業自主的尊重以及結合社區資源的體驗學習,在在皆彰顯學校的重新定位,將以尊重多元文化理念,提供適才、適性教育為發展目標。

面對當今社會中性別關係的變化,吾人認為,目前性別教育可從下列面向著手,此亦為本課程設計之目標:
 
1、  建構具有啟發性的性別教育。在大學階段,應協助大專院校學生探索性別關係的多面性、複雜性,使其能思考當下社會中種種性別關係的實況,並進而尊重不同性別,達成平等、合宜的性別關係。 

2、  由性別出發掌握社會脈動。在性別關係劇烈變化的台灣社會,應協助同學多暸解台灣性別平等環境的建構與變遷,包括近二十年來的新法規(民法親屬篇、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訂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家庭暴力防治法、兩性工作平等法、性別平等教育法等)、性別化的科學與科技、婦運與政治社會制度改革、性別權力與校園性騷擾、媒體與流行文化中的性別、性別的跨國遷移等等。 

3、  從性別平等意識到社區關懷。藉由同學對自身性別經驗的檢視與反思,進一步鼓勵學生去發掘存在社會中的性別歧視、偏見、或不平等處境,並設想可能的解決策略。教師將設法將學生帶入社區,透過學校與社區結合,讓學生能改善自身處境,並對社會展現關懷與力量。 
課程綱要 第1週    性、性別與文化簡介及相見歡 
第2週    影片欣賞-紫色姊妹花 
第3週    親密關係與身體自主 
第4週    檢視媒體眼中的性別 
第5週    親密關係面面觀 
第6週    傳統家庭倫理與社會演變 
第7週    家庭溝通問題 
第8週    台灣女性圖像與社會運動 
第9週    性別影像暨學習成果展 
第10週    影片欣賞─「女權天使」 
第11週    國際女性人權議題─從被削鼻的少婦談起 
第12週    男女平等─一個來自憲法的要求 
第13週    家事法律中的兩性平等(一)婚姻關係 
第14週    家事法律中的兩性平等(二)離婚與繼承 
第15週    影片欣賞─「北國性騷擾」 
第16週    兩性暴力與性犯罪 
第17週    兩性工作平等與性騷擾 
第18週    期末考
評量標準 詳見公告。
參考書籍 一、  指定用書 
黃淑玲、游美惠(2007)。《性別向度與台灣社會》。台北:巨流。 

二、  參考書籍 
Alice  Walker(2003),《紫色姊妹花》,台北:大地。 
N.Wolf著/何修譯(1992),《美貌的神話》,台北:自立晚報。 
TIME時代雜誌(2010),網址:http://big5.ifeng.com/gate/big5/news.ifeng.com/world/detail_2010_08/02/1872430_0.shtml。 
王澤鑑(2002),〈第七篇繼承〉,《民法概要》,P.689-711。(※此書配合新法有新版) 
王澤鑑(2002),〈第六篇親屬─第四章結婚〉,《民法概要》,P.651-659。(※此書配合新法有新版) 
王麗容,《何謂性騷擾:  你我的解讀相同?》。網址:http://www.personnel.ntu.edu.tw/~persadm/960503sex.doc。 
台灣管制性交易法律現況,網址:http://coswas.org/www/current.htm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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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惠宗(2008),《中華民國憲法概要》,台北:元照,P.46-52。 
卓耕宇、達努巴克(2007)。〈多元性別與同志教育〉。載於《性別向度與台灣社會》。台北:巨流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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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志潔、金孟華(2010),〈美國女性主義法學發展與性侵害防制法之改革〉,載於《月旦法學雜誌》,182,P.144-161。 
林志潔、莊宇真(2010),〈在釋字第六六六號之後──從女性主義理論看台灣性產業之立法與規範〉,載於《月旦法學雜誌》,186,P.5-18。 
林秀雄(2009),〈民法親屬編:第七講:通常的法定財產制〉,載於《月旦法學教室》,78,P.39-52。 
林秀雄(2009),〈民法親屬編:第九講-判決離婚〉,載於《月旦法學教室》,84,  P.71-83。 
林秀雄(2009),〈民法親屬編:第八講─婚姻關係之消滅與兩願離婚〉,載於《月旦法學教室》,82,P.41-50。 
林秀雄(2009),〈民法親屬編:第十講-離婚之效力〉,載於《月旦法學教室》,86,P.65-75。 
林秀雄(2009),〈民法親屬編:第六講:婚姻之普通效力〉,載於《月旦法學教室》,,76,P.47-57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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