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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一般家庭中的家務通常如何分工? 這樣的分工方式有何優點與缺點?

2.你是否贊成「家務有給職」制? 為什麼? (現行法令可參考課本p.161「自由處分金」討論)

註:「家務有給職」vs.「自由處分金」
2002年修法時,婦女團體提出的草案內容是:「基於婚姻之共同協力,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對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予以協助時,得向他方配偶請求定期給與相當數額之金錢,供其自由處分。」

2002年立院通過修正條文,民法親屬編第1018-1條(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): 「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,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,供夫或妻自由處分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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